联考常识必备-法律篇

联考常识必备-法律篇

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确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2.评价作用: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进行预判的作用。

4.强制作用: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惩罚作用。

5.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具体表现为示范作用和警示作用。

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二)职权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二)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6.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7.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三、国务院

(一)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领导体制

总理负责制。

(三)职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4.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民事主体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开始与终止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

(1)18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1.重大误解。

2.欺诈。

3.胁迫。

4.显失公平。

(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

2.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3 个月内。

3.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内。

4.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

民事权利

一、物权

1.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种类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包括两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3.担保物权

(1)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权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发生依据主要包括:

(一)合同之债

合同又被称为契约,它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二)侵权行为之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三)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四)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五)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是指当事人之间所确立的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债消灭的原因或方式有: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①年满16周岁。

②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

③醉酒的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①不满14周岁的人。

 ②精神病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犯罪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2)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三)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四)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条件。

1.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专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作为

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不作为

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2.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而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的危险状态。

3.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犯罪客观方面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排除犯罪的行为——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无过当防卫(又称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一、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罚

1.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 3 个月以上 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 3 年。

2.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 1 年。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为 6 个月以上,15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 35 年的,最高不能超过 20 年;总和刑期在 35 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 25 年。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 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5.死刑

死刑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适用条件:

(1)适用条件的限制。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 75 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执行制度的限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2 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 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 年期满以后,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 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考试常见罪名

一、抢劫罪

1.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他方法”指由行为人采取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方法。

2.转化犯

(1)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而不定抢夺罪。

(2)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

(3)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二、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三、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四、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五、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六、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七、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故意用金钱或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八、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九、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十、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十一、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十二、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十三、强奸罪

强奸罪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普通强奸,即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另一类是奸淫幼女(准强奸),即与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十四、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实行威胁—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处分财产—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

十五、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险驾驶行为。

本罪行为表现为:(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2)醉酒驾驶机动车;(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十六、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声誉罚——警告。

(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4)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二、行政强制的种类

(1)行政强制措施

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③扣押财物。

④冻结存款、汇款。

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

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②划拨存款、汇款。

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⑤代履行。

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不包括:

(1)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

(2)刑事侦查行为:刑事拘留、逮捕等;

(3)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4)行政调解行为: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5)行政指导行为。 

二、行政复议机关

口诀:原则上找上一级,省部级找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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