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后再结婚属于再婚吗?

  一、撤销婚姻后再结婚属于再婚吗?

  撤销婚姻后再结婚并不属于再婚,撤销的婚姻为无效婚姻,既然是无效婚姻,双方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因此再登记结婚不算二婚。我国法律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二、《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结婚的具体条件,对于一方存在重婚的、或者未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的,那么是可以认定为无效婚姻的,但相关情况应当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并由法院进行判决处理,这种情况下是不构成婚姻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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