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民政局需要履行什么职责?

  一、普陀民政局需要履行什么职责?

  1、普陀民政局需要履行的职责包括办理婚姻登记等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1)办理婚姻登记;

  (2)补发婚姻登记证;

  (3)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4)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5)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2、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规定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1)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2)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3)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二、可以在民政局看到结婚登记的程序吗?

  可以在民政局看到结婚登记的程序。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处实行政务公开,下列内容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公开展示:

  (一)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

  (三)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四)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与程序;

  (五)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六)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七)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

  (八)婚姻登记处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同时公布,巡回登记的,应当公布巡回登记时间和地点;

  (九)监督电话。

  就职于民政局的职员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手续,但并非所有公民提出的结婚、离婚登记请求都一定会被受理。诸如若有一方是代替他人办理的结婚登记,此请求就一定不会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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