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历史决定论的辩证性质

马克思主义历史决定论不是机械决定论,也不是历史宿命论。恰恰相反,它是以作为历史主体的人的实践活动为基础的能动的辩证的决定论。它所揭示的社会历史规律,在时空分布上具有“统计”性质,在作用形式上具有“合力”性质,在实践过程中具有“趋向”性质。[1]揭示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正是为了为历史主体的选择活动开辟广阔的天地,使历史主体的本质力量和能动作用发挥得更充分、更有效,使人们能够更自由、更自觉地创造自己的历史。马克思主义历史决定论的辩证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历史必然性与偶然性的有机统一
马克思主义历史决定论在论证社会历史的发展有确定不移的规律和趋势的同时,并没有否认偶然性的作用。相反,它对偶然性的历史作用高度重视并进行了深入研究。马克思指出,如果偶然性不起作用的话,世界历史就会带有非常神秘的性质。社会历史“发展的加速或延缓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这些‘偶然性’的”[2]。
马克思主义历史决定论认为,研究和探讨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与偶然性,首先要承认任何一个历史事件都是由众多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其中既有生产力,又有生产关系;既有经济因素,又有政治文化因素;既有客体方面的因素,又有主体方面的因素。各种因素相互交叉、制衡,使得社会历史表现出种种难以预料的随机性、偶然性,而历史必然性作为一种总的趋势就在这些随机性、偶然性中跳跃、闪现。正是这种必然性与偶然性的有机统一,使得社会历史呈现出丰富多彩、绚丽多姿的面貌。
恩格斯的“合力论”思想就包含着这种理解。“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个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3]人们创造历史的活动是由许多不同的主体按照各自的需要、利益和价值取向去改造历史客体的活动汇合而成的。每个主体的需要、动机、目的和施展出来的力量都融入了“合力”之中,这种合力对于每个主体来说似乎是外在的、异己的力量。而合力作用的结果就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方向和必然趋势。在合力论中,最终的结果表现为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它揭示出社会历史发展的基本轨迹;而许多追求自己目的的单个人的活动则表现为历史发展的偶然性,它们使得社会历史表现得丰富多彩,纷繁复杂。
其次,研究和探讨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与偶然性,必须对历史事件作较长时间的、足够充分的历时性考察,或对较多同类历史事件作共时性比较。社会历史规律的实现往往要经过很长的时间。它表现为一种趋势,一种最终的必然性。仅仅分析和考察一个历史事件或仅仅局限于某一短暂的历史时期,往往无法把握社会历史发展的趋势即历史必然性,甚至还会被假象所迷惑。这也是许多理论家否认社会历史规律的原因之一。例如,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是一种最终的要求,而不是每时每刻的现实。必须适应是在长时间的不适应之后实现的。如果在考察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联系时,局限于某一短暂历史时期,往往会更多地注意到上层建筑的作用,特别是在历史进入世界历史之后,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发展还受到国际环境的巨大影响,在既定生产力基础上可能建立的生产关系具有相当大的幅度。只有考察的时间足够长、范围足够广,经过比较、分析,我们才能发现上层建筑的正作用和负作用、国际环境的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在原则上是可以相互抵消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
再如,价值决定价格的规律,并不是说价格在任何一个个别场合都与价值是一致的,而是指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来看,在总的平均数中,价格近似地符合价值。“规律性只能表现为平均的、社会的、普遍的规律性,至于个别偏差情形则会相互抵销。”[4]
各种历史事件都是由众多因素造成的,这些因素不完全相同,它们之间发生的交互作用更为复杂多样,这就使得历史事件呈现出种种偶然性。但是,在这众多因素中,又存在着基本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它使历史事件具有必然性。
所以,对社会历史现象的考察,范围越小,时间越短,就会发现偶然性的作用越大;相反,考察的范围越大,时间越长,就越容易观察到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上述情况给予了充分的注意。恩格斯指出:“如果您划出曲线的中轴线,您就会发现,所考察的时期越长,所考察的范围越广,这个轴线就越同经济发展的轴线接近于平行。”[5]
最后,马克思主义历史决定论认为,历史必然性与偶然性是相互依存,互为补充的。纯粹的历史必然性只存在于逻辑之中,它是在各种偶然性因素之中表现出来的历史发展的一般趋势,它存在于偶然性之中,而偶然性则是必然性的表现和补充。所以,黑格尔说:“例外的东西证实了常例”[6]。承认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并没有否定人们在现实中进行选择的主动性和可能性。在现实生活中,规律不具有直接现实性,不是既成事实,而只是一种趋势,一种平均数。它不是独立于人的实践活动之前或之外的某种先在之物,预成之物。恩格斯在谈到利润率和一般经济规律的实质时指出:“它们全都没有任何其他的现实性,而只是一种近似值,一种趋势,一种平均数,但不是直接的现实。其所以如此,部分地是由于它们所起的作用被其他规律同时起的作用打乱了,而部分地也由于它们作为概念的特性。”[7]列宁也指出:“世界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不仅丝毫不排斥个别发展阶段在发展形式或顺序上表现特殊性,反而是以此为前提的。”[8]
以波普尔为代表的西方一些哲学家认为,社会历史不存在普适性和重复性的规律,只有根据统计规律可能算出的趋势,而“规律和趋势是根本不同的两回事”[9],而在新康德主义者李凯尔特、施塔姆列尔等人的著作中,“趋势”被描绘成完全不确定的、模糊的、主要与偶然性相联系的发展过程。把趋势和规律绝对对立起来,从而否认对社会历史作出预测的可能性,这是根本错误的。
把握历史必然性与偶然性的辩证关系,在认识和处理具体的历史事件时,就可以让我们充分考虑各种可能性和偶然性,抓住机遇,有效地进行主体选择。同时,又可以把握历史发展的基本轨迹,确定自己行动的目标、方向,将两者有机地统一起来。
二、单义决定论的线性相互作用与或然决定论的非线性相互作用的有机统一
社会历史规律不是某种预成的、前定的东西,而是在人们的实践活动中生成的,是主客体相互作用、双向运动的结果,是客体条件制约与主体对客体条件超越的统一所体现出来的趋势。一方面,规律表现出客体条件对人的活动的制约,人们总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创造自己的历史,人的创造活动不能违背条件的制约及条件自身的发展规律。另一方面,规律表现出人的历史活动的主体选择性、创造性和历史超越性。
客体条件制约着主体活动,制约着历史发展过程及其趋势。但是,这种制约不是严格的单义决定论,它给人们的活动提供的并不是通向未来的单一的、别无选择的道路,而往往是由多种可能性组成的可能性空间。在这一可能性空间中,究竟哪一种可能性得以实现,这取决于主体的自觉选择,取决于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一定的客体条件,总是为人们的活动规定出相应的可能性空间。客体条件作出的规定,既具有消极的含义,又具有积极的含义,就其消极含义来说,一定的客体条件总是限定着人的活动;就其积极含义来说,一定的客体条件提供了主体活动的条件和基础,使人们能在特定的条件下进行创造性活动。  

  在客体条件规定的可能性空间中,主体能进行有目的性的选择和创造活动,并不断通过创造性活动而超越已有的客体条件,创造新的客体条件,创造出历史发展的新的可能性。过去并不能完全决定现在,现在也并不能完全决定将来。因为客体条件虽然是人活动的基础,但并不严格地限制人的活动。很显然在同样的客体条件下,不同的人会从事不同的活动,在不同的客体条件下,人们也可能从事同样的活动。因此,客体条件的制约只是为人的选择和创造规定了一定的范围,超出了这个范围,就违背了客体的发展规律,人的活动就失去了基础。而在这个范围内,人则能充分发挥主体选择性和创造性。因而在同样或相似的条件下,不同的人、集团、民族或国家所从事的历史活动,所选择的发展道路以及他们活动的结果会有差异甚至截然不同。在同一生产力水平的基础上,由于不同国家和民族的具体特点,可能建立起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在同一性质的经济基础上,不同国家和民族又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建立起不同的政治体制,这都是主体选择的结果。可见,客体条件虽然对主体有制约作用,但并不排斥主体的选择和创造,而只是将选择和创造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

客体条件对主体活动的制约都是相对的。客体条件的制约不应理解成为为主体活动设置绝对不变、不可逾越的界限,而应理解为一种条件性限制,即仅仅提供了从事活动的客观条件。如果活动离开了条件作基础,就不可能获得成功,但是,没提供条件并不等于给主体活动设置了不可逾越的障碍。主体在特定的条件下从事与之相适应的活动,但活动的结果却不仅仅是客体条件的简单再创造。相反,从总体上,人类每一次活动都要在一定的条件的基础上进行,而每一次活动又都可能创造出新的客体条件。正因为如此,主体的历史活动既受客体条件的限制,却又可能超越条件的限制。这种超越,就是主体的历史创造。

以上论述表明,承认客体条件对主体活动的制约并不必然否定主体的选择性和创造性。既然如此,更不能以客体制约性为理由而将社会历史规律与人的选择性和创造性对立起来。因此,社会历史规律与人的活动的统一,不应理解为规律预先独立存在、人的活动只是实现规律的手段和工具,而应理解为规律本身就是在人的主体活动与客体条件的制约和超越中形成和实现的。

三、客体性与主体性的有机统一

客体的客观性是理解社会历史规律客观性的一个方面。以前,我们对社会历史规律客观性的理解不仅仅只局限于从客体的客观性去理解,而且对客体的客观性的理解也是片面的,那就是只把客体看作是在主体之外独立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事实上,客体是纳入人的对象性活动的存在物,相对于主体来说,它并不是绝对外在的。如果只是把客体理解为感性现实,理解为直观的形式,表面上看是突出了客体的客观性,但这实际上是把客体限制在直观范围内,从主体中排除了它的本质——活动,把主体能动性限定在抽象的感性领域。主体通过实践活动,否定事物的现存形式,按照自己的目的和需要创造出新的劳动产品。客体正是在人的活动、人的实践中确证了自己的客观性。

人的活动的客观性和社会历史规律的客观性,不仅在于客体的客观性,而且在于主体的客观性、对象性和现实性。马克思对此作了深刻论述:“当现实的、有形体的、站在稳固的地球上呼吸着一切自然力的人通过自己的外化把自己现实的、对象性的本质力量设定为异己的对象时,这种设定并不是主体:它是对象性的本质力量的主体性,因而这些本质力量的活动也必须是对象性的活动。对象性的存在物客观地活动着,而只要它的本质规定中不包含对象性的东西,它就不能客观地活动。它所以能创造或设定对象,只是因为它本身是被对象所设定的,因为它本来就是自然界。因此,并不是它在设定这一行动中从自己的‘纯粹的活动’转而创造对象,而是它的对象性的产物仅仅证实了它的对象性活动,证实了它的活动是对象性的、自然存在物的活动。”[10]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主体——人的本质中如果不包含客观性的东西,人就不能客观地活动。正因为马克思把人理解为客观的现实的自然存在物,所以,“对象性的存在物客观地活动着”。这与黑格尔把人的活动理解为抽象的精神活动是根本不同的。

要全面、准确理解社会历史规律,仅仅把握它的客观性是不够的,还必须从人的活动即历史过程的主体方面来理解社会历史规律的主体性,这是以前被人们所忽视的一个方面。只有把社会历史规律的客观性和主体性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才能对它作出全面而深刻的理解。

社会历史,从客体方面、从外在表现来看,是社会物质条件的发展史,是生产方式的运动史,也是精神文化的发展史,但从主体方面、从其内在本质看,却是人的活动史,社会历史规律本质上只能是人的活动规律。但人们却往往只从客体方面、从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运动过程来理解社会历史,而忽视了社会历史的活动本质。离开了现实的人及其活动,社会历史过程就只能是一种无主体的抽象,社会历史规律当然也就成了无主体的规律。这样,人在社会历史中的地位和作用就被抹杀了。

人们在说明社会历史规律的主体时,往往将规律归属于某种过程,例如在具体阐述社会历史规律时,尤其在阐释其客观普遍性时,虽然承认历史过程有主体(指承担者),但却认为历史过程的主体不是人,而是一些客体因素,如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某些物质因素和物质关系。这一理解忽视了“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11]的观点,和黑格尔等人的唯心主义历史决定论犯了同样的错误——将主体选择排除在社会历史规律之外。

我们知道,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唯心主义历史决定论者,没有从“现实的人”这一社会历史活动的主体来寻找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据,而是在社会历史之外寻找社会历史发展根据。黑格尔认为,社会历史之所以有内在规律,是因为潜藏在社会历史之中,作为社会历史发展根据的精神的发展是有规律的。“如像一粒萌芽中已经含有树木的全部性质和果实的滋味色相,所以,‘精神’在最初迹象中已经含有‘历史’的全体。”[12]在黑格尔看来,社会历史规律在逻辑上先于社会历史活动的主体——人而存在的,人们只要遵循这种理性和精神的要求,就能推动社会发展。这样,黑格尔就把人及其活动看作是绝对精神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和工具,导致了人与历史的分离。所以,马克思指出:“黑格尔历史观的前提是抽象的或绝对的精神,这种精神正在以下面这种方式发展着:人类仅仅是这种精神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承担者,即群众。因此,思辩的、奥秘的历史在经验的、明显的历史中的发生是黑格尔一手促成的。人类的历史变成了抽象的东西的历史,因而对现实的人说来,也就是变成了人类彼岸精神的历史”[13]。黑格尔不懂得社会历史本身是人的积极的、能动的和创造性的活动的结果,也否定了社会历史有其自身的因果性、规律性,更不能揭示人的活动和社会历史规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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