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制度中的重要考点
考点一
哪些人拥有选举权
《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就是说,拥有选举权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中国国籍;2.年满18周岁,3.有政治权利。
常识题目中,经常在第3个要点上结合刑法法条考察。刑法中规定有两类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一类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类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此,各位考生要注意,如果题目中出现某甲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某人判处了死刑、无期徒刑的,此时甲就没有政治权利,也就没有选举权。
考点二
选举的方式
我国采取的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结合的方式。所谓直接选举,就是由选民来选举代表,间接选举,则是由下一级人大代表选举上一级代表的方式。
《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在上述法条中,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可以理解为省一级,设区的市一般指的是地级市,自治州属于民族自治地方,也相当于市一级,因此,可以理解为全国、省、市的代表是由下一级代表产生。而其余级别,也就是县级和乡镇一级代表则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考点三
选举的主持机构
《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简单记忆就是间接选举中,由本级人常主持本级人大代表选举,在直接选举中,由选举委员会来来主持本级人大代表选举。
考点四
差额选举制度权
所谓差额选举,简单说就是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要多于应选代表人数,比如应选1人,那么代表候选人人数至少2人。
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选举都实行差额选举,但差额比例不太相同:
1.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2.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考点五
代表如何当选
1.直接选举中: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大于一半)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例如,选区共有选民100人,当过半数也就是51人参加投票时,选举有效;在51人投票的情况下,必须获得26票,才能当选。
2.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例如,全体代表共100人,此时获得51张选票才能当选。
真题示例
1.(2017-422联考)某选区共有选民1889人,张某是候选人之一。在下列情况下,张某可以当选为该选区人大代表的是:
A.参加投票的有889人,张某获选票880张
B.参加投票的有1770人,张某获选票1781张
C.参加投票的有1881人,张某获选票697张
D.参加投票的有1001人,张某获选票792张
解析:
按照直接选举双过半的要求,1889个选民,要求至少945人参与投票,因此排除A。B项中,参加投票1770,每人一票,最多1770票,张某获得1781张选票,此次选举活动无效。C项中,参加投票1881人,符合第一个过半要求,1881人参加投票,要求至少941人同意才能当选,C项不符合。D项中,1001符合第一个过半要求,1001参加投票,要求至少501才能当选,D项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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