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既有国家对新国家给予不完全的、有限的、临时的承认,叫做( )。
2.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已经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该叛乱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4.学者对国家承认的效果的研究从理论上提出了两种主张,其中之一是( )
6.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这表明 .。
选项: C.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均应具备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征
8.一国的部分领土脱离母国,建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的国家被称为( )。
9.确立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 )。
10.各国采用( )的方式将国际法纳入国内法,使其在国内得以适用。
14.国家可以自由决定与其他国家缔约、建交、结盟或进行其他往来,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任何形式的干涉,这是国家( )的体现。
15.前苏联解体后,1992年1月3日,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发表建交联合公报,这是中国对一个( )的承认。
16.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 )的承认。
18.根据保护条约将本国重要的国际事务交由保护国管理,但可以在保护条约所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理某些对外事务的国家被称为( )。
19.在国家继承中,部分领土割让或某附属领土并入某一既有国家时,适用( ),即被继承国参加的条约自国家继承日期停止对继承所涉领土失效,而继承国参加的条约则同时对该领土生效,除非该条约对该领土的适用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
20.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
24.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
26.在国家继承中,与被继承国对继承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的国家动产应转属继承国,叫做( )。
27.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各国公认,这意味着 .。
30.由若干地方行政区域组成的拥有统一主权的国家被称为( )。
32.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 )立场在19世纪末期由比利时和意大利等国的司法判例正式确认。
33.在( )的情况下,一国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可以不被视为国际不当行为。
34.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 )立场在19世纪初得到英美等国的司法判例的确认,19世纪末叶以前一直得到几乎所有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和学者的普遍支持。
答题数据分析 答对: 8 答错: 0 未答: 14 正确率: 100%
选项: A. 国家有国际法上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5.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际法原则宣言中的七项原则 . 。
6.在被继承国灭失的情况下,被继承国参加的哪些条约一般不自动地拘束继承国 .。
8.下列属于排除一国国际行为不当性的情况有 ( )
选项: B. 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选项: B. 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特别是国家间的协议
选项: D. 国际法依靠国家 采取单独和集体措施得到强制执行
13.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新自然法学派提出( )。
14.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持实在法学派观点的的学者包括( )。
15.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上有几种学说?( )
17.各国在使国际法在其国内适用的方式上一般采用的方法是 .。
18.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新实在法学派提出( )。
19.可以被视为国际法的辅助渊源的选项包括( )。
20.某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的国家。下列哪些部门作出的行为被认为是国家行为?
23.关于国际法的 一般法律原则 ,下列那种说法是正确的 .。
24.传统国际法学界在国际法的效力依据问题上所形成的主要学派有 .。
27.下列哪些选项中的领土变更方式是现代国际法所承认的?( )
选项: D. 德国萨尔区居民投票决定该地区主权归属
28.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各国可以在南极进行 . 。
34.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新自然法学派提出了 .。
35.我国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上的总的原则是 .。
39.在近代国际法形成中起到重要作用的事件包括 ..
41.下列属于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有 .。
43.甲国和乙国合并成为丙国,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丙国政府应该继承的债务?
选项: B. 甲国政府关于甲国南方省水利项目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44.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资料一般可以通过下列情况得到 .。
选项: C.实际代表国家行事的人在执行公务时的行为
选项: D.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国家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46.关于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的主体地位,下列哪种说法正确的 .。
选项: B. 其享有的民族自决权是其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主要依据
50.关于《联合国宪章》,下列哪几种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B. 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最重要的一个国际条约
请分析,美国参议院通过 “西藏问题“修正案是否违反国际法? 为什么?
美国参议院通过所谓的“西藏问题”修正案,涉及干涉中国内政的问题,这一行为在国际法框架下存在争议,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量:
1. 国家主权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国家主权平等,这意味着每个国家都有独立处理其内部事务的权利,不受他国干涉。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对西藏拥有完全的主权,包括对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的管理。美国参议院的这一行为,直接干预了中国的内政,尤其是提及的“西藏地位”、“人权问题”及军事部署等,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违背了《联合国宪章》中关于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
2. 尊重人权的普遍性与特定性:虽然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性,但如何定义和实施人权保护措施应基于各国的具体国情和社会文化背景。美国参议院单方面依据自身标准评判中国的人权状况,并试图以此为由干涉中国内政,忽视了人权的普遍性应与国家主权相结合的原则,也忽略了中国在促进西藏经济社会发展、保护民族文化、改善民生等方面的努力和成就。
3.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之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强调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美国参议院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不利于国际间的和谐与稳定。
4.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根据国际法,一国不得采取可能损害他国主权或引起国际紧张局势的行动。美国参议院的此修正案若实质推动相关干涉措施,可能构成对国际法的违反,特别是如果这些行为导致了对中国的不利影响或国际冲突的升级。
综上所述,美国参议院通过的“西藏问题”修正案,在国际法视角下,因其干涉中国内政、侵犯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违反了国家主权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国际法基本原则,存在违法之嫌。然而,实际执行层面的法律责任追究复杂,往往涉及国际政治博弈和外交手段的运用,而非简单的法律裁决过程。
请分析,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 为什么?
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的行为在当时引发了关于国际法管辖权原则的争议。根据传统的国际法原则,一艘船在公海上被视为船旗国的浮动领土,因此,原则上,对于发生在公海上的事件,特别是涉及到该船只及其船员的事件,只有船旗国拥有排他的司法管辖权。在这个案例中,“荷花号”是法国的船只,因此法国主张只有法国法院有权审判德蒙上尉。
然而,土耳其依据其国内法,即《土耳其刑法典》第6条,认为有权对在国外犯罪、侵害土耳其公民的外国人进行审判,这是基于保护性管辖权原则,即一国可以对在其境外对本国人犯罪的外国人行使管辖权。这种做法在国际法上是有一定基础的,尤其当涉及到严重罪行如海盗罪或对国家及其国民的重大伤害时。
法国和土耳其之间的争议最终通过特别协议提交给了常设国际法院解决,这表明双方都认可需要一个国际司法机构来裁决管辖权问题。常设国际法院的裁决将决定土耳其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国际法原则,具体取决于法院对相关国际法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包括海洋法、国家管辖权原则以及国际礼让原则等。
总之,没有直接的结论说土耳其的做法一定违反了国际法,因为这涉及到复杂的国际法原则的解释和平衡,最终需依据国际法庭的裁决来确定。在类似情况下,现代国际法倾向于寻求国际合作和尊重国家主权的同时,也强调通过国际法律机制解决争端,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处理方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意味着一个国家的政府及其财产在未经该国同意的情况下,不受另一个国家法院的司法管辖。这意味着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否则外国法院通常不能对另一个主权国家提起诉讼或强制执行判决。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并将其退回,正是基于这一国际法原则的立场。
(2)美国1976年的《外国主权豁免法》(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ies Act, FSIA)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与该法案的规定。FSIA确立了外国政府在美国法院享有豁免的一般规则,但也列出了几个例外情况,比如当诉讼涉及外国政府的商业活动在美国境内发生时。然而,在湖广铁路债券案中,关键在于这些债券的性质、发行时间以及中国是否同意接受美国法院的管辖。根据案件描述,中国认为其享有绝对主权豁免,并且债券属于历史遗留的“恶债”。因此,即便FSIA存在,也不适用于此类历史债务,尤其是考虑到这些债务的产生远早于FSIA的制定,且涉及中国对自身历史债务的主权豁免立场。
(3)湖广铁路的债券被认为是“恶债”,主要是基于两点:一是债券的发行背景,即清政府是在外部压力下被迫借贷,用以修建铁路以镇压国内起义,这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众福祉背道而驰;二是债务的性质,它关联到旧政权时期的不平等条约和强加条件,与中国后来的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格格不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没有义务继承这样的“恶债”,因为在国际法中,新政府通常不对旧政权在不正当压迫或不平等条件下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尤其是当这些债务与民族自决、国家独立和正义原则相冲突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1949年成立的新政权,对清政府或民国时期在非自愿或不平等条件下产生的债务,基于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原则”,可以选择不予继承。
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
1. 在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原则上不应再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这是因为国际法上的“一个中国”原则得到广泛认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全中国,是唯一的合法政府。根据中日两国1972年发布的联合公报,日本明确承认了这一立场。因此,台湾当局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当局,不具备在国际法上代表中国的资格,其在日本法院提起的诉讼应视为无效。
2. 1977年京都地方法院的最初判决确认光华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财产,这一判决符合国际法。因为该判决与中日联合公报的精神一致,尊重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也遵循了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一个中国”原则,没有给予台湾当局以国家身份的法律地位。
3. 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或裁定不符合国际法。大阪高等法院撤销了京都地方法院的正确判决,并在后续的诉讼中最终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这与国际法原则和中日联合公报相悖。这类判决未能坚持“一个中国”原则,错误地赋予了台湾当局以国家代表的法律地位,干预了中国内政,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在国际法框架下,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应当得到尊重,其他国家的司法机关不得作出与已承认的主权国家地位不符的裁决。因此,这些判决在国际法上是存在问题的。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在联合国主持下于1982年第 . 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
2.各国军舰在公海上可命令从事海盗行为的嫌疑船停船而对其进行( )。
3.18世纪末开始,一些国家宣布的领海法令大体上都按照( )确定领海宽度。
4.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 )。
6.( )是指以在沿海岸向外凸出的地方或沿海岛屿的外缘上选定若干基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连成直线,形成沿海岸的坡折线。
8.第一次确立了国家领空主权原则,奠定了航空法的基石的公约是 )。
9.领海最初称为领水,是意大利法学家( )于17世纪在《西班牙辩论》中提出的。
10.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各国可以( )。
11.英国的( )在1618年写成的《闭海论》中,反对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论点,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
选项: B. 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床、海洋及其底土
14.对于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事项,由( )专属管辖。
17.( )于1609年发表了《海洋自由论》,论证了海洋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也不应为任何国家控制,而应为各国自由利用。
19.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叫做( )。
22.将 飞行中 定义为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公约是( )。
23.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 )。
26.海岸同属一个国家,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沿海国在长期的历史中对其主张并连续行使主权且得到国际社会的默认的海湾,叫做( )。
29.( )把危机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暴力行为定为犯罪。
32.1702年,荷兰著名法学家( )在他发表的《海洋领有论》中提出把海洋区分为领海和公海,指出领海属沿岸国主权管辖,公海则不属于任何国家。
34.根据国际实践,国家间的民用航空飞行的允许主要是通过双边航空协定实现的。我国与近( )个国家签订了航空协定。
36.对于宽大陆架国家确定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多可划到( )
37.规定罪行发生地国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具有管辖权的公约是( )。
38.第一个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国际公约是( )。
39.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只有曲入陆地的海域面积( )以湾口宽度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才称为海湾。
41.( )是指以海水退潮时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做为领海的基线。
42.根据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 .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44.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 使用中 的界定是( )。
选项: B. 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
二、多项选择题(共 15 道试题,共 30 分。)
2.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外层空间( )。
选项: A. 船旗国和相关人员所属国对刑事案件和纪律事项的专属管辖权
4.海牙公约规定,( )属于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
6.按1971年《蒙特利尔条约》规定,以下行为属于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 )
选项: A. 故意传送虚假情报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选项: B.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足以危及该航空器的航行安全
9.1958年, 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公约包括 .。
选项: A. 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资源
选项: B. 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管辖
12.沿海国在其领海内对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可以( ).
选项: A. 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时,逮捕船上所犯罪行的有关人员
13.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规定,下列国家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
16.外国船舶在领海中实行以下行为属非无害行为( )。
17.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 . 。
18.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各国可以在南极进行 . 。
19.除了沿海国,( )也可参与开发同一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
20.下列关于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有 .。
21.( )属于外层空间法规定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
24.毗连区是沿海国对( )等特殊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
选项: B. 紧追在被追逐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时立即停止
选项: C.紧追权只能由军舰、军用船舶或其他由清楚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行使
选项: D. 紧追在被追逐船舶进入其第三国领海时立即停止
30.海牙公约规定,下列国家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
答题数据分析 答对: 226 答错: 14 未答: 240 正确率: 0.0%
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
1. 韩国对中国被劫持的2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总体上符合《海牙公约》(即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规定。《海牙公约》要求缔约国在发生航空器被非法劫持的情况下,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恢复或维护对航空器的控制,确保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并迅速将航空器、乘客和机组人员交还给合法的所有者或其代表。韩国拦截并迫降被劫持飞机,确保了飞机不再继续被非法控制,随后安全地交还了乘客和机组人员,这符合公约精神。不过,韩国拒绝将飞机立即交还给中国民航当局,而是进行了技术检修后再归还,这一过程虽未严格遵守即时交还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视为对确保飞行安全的合理措施。
2. 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从国际法角度看,不直接违反国际法,因为引渡问题通常受双边引渡条约或国内法的约束。如果中韩之间没有有效的引渡条约,或者韩国国内法有相关规定允许其在特定情况下拒绝引渡,那么韩国可以基于这些法律基础做出决定。《海牙公约》虽然要求缔约国对劫机行为进行刑事追诉或引渡罪犯,但并未强制要求必须引渡给特定国家,允许缔约国选择在国内进行审判,这也体现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因此,韩国选择自行审判,只要确保对罪犯进行了适当的法律制裁,就不违反国际法。
3. 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人的根据主要有两点:一是《海牙公约》中规定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即缔约国在发现罪犯在其领土内时,要么引渡给请求国,要么在其本国法院对罪犯提起诉讼;二是基于国际刑事合作的普遍原则,以及可能存在的中韩之间的双边引渡协议或国际法律合作框架,中国作为犯罪行为受害国,有权请求罪犯引渡以便在其领土上进行审判。
4.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国际公约中的一项条款,要求缔约国在发现被指控的罪犯在其领土内时,要么将其引渡给请求引渡的国家,要么在国内启动刑事程序进行起诉和审判。这项原则的意义在于确保国际犯罪行为不会因为罪犯流窜到其他国家而逃避法律制裁,强化了国际间合作打击跨国犯罪的法律基础,促进了全球范围内的司法公正与安全。通过这一原则,国际社会能够更有效地应对恐怖主义、毒品走私、劫机等跨国犯罪行为,确保罪犯无论逃到何处都能受到法律的追究。
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是否能同时适用?
1. 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是指在确定沿海国大陆架界限时,应以该国陆地领土向海下的自然延伸为依据。这一原则强调大陆架是陆地领土在海底的自然连续部分,其界定不应简单依据几何学方法如等距离线,而应考虑地质、地形特征,确保大陆架界限反映地理和地质的真实联系。简而言之,自然延伸原则确保了大陆架的划定科学合理地反映了海岸国家海底地形的自然属性。
2. 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是指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划分大陆架时,应当基于公平合理的标准,考虑所有相关情况,确保划界结果对所有涉及方都是公正的。公平原则要求在划界过程中灵活应用各种方法,如等距离线、地质和地理特征、相关国家的实际需求和特殊情况等,目的是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避免造成不公平的资源分配或对任何一方领土的不合理限制。
3. 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是可以同时适用的。 法院明确指出,划界应首先基于协议,并遵循公平原则,考虑所有相关情况,确保各国大陆架的划定既反映了自然地理的延续性,又达到了公平合理的结果。如果直接划界导致重叠区域,应通过协议按公平比例划分或建立联合管理制度,进一步体现了对公平原则的应用。因此,自然延伸原则为大陆架划界提供了自然地理的基础,而公平原则则确保划界过程和结果在法律和实际操作上对所有国家都是公正的,两者共同指导着现代国际法下的大陆架划界实践。
3.()首次以普遍性国际文件的形式对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具体内容作出了系统而详细的阐释。
4.使馆制度即常住使团制度.产生于.世纪,他对以后外交关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
6.根据1969年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条约法公约,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缔结并受.支配的国际协议。
7.认为一国对其境内的外国人所负的责任以该国对本国人所负的责任为限,这是外国人待遇标准理论中的()主义。
10.国家通过使领馆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叫做( )。
11.最惠国待遇 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的待遇.的待遇。
14.当某一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发生冲突时,通常的原则是( )。
选项: A. 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联合国宪章优先
15.以下使馆人员在接受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17.在多边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 )。
21.请求国只能以引渡请求中所指控的罪名或列明的刑期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未经被请求国同意,不得对该人在引渡前所犯的其他罪行进行处罚,也不得将该人引渡给第三国,这叫()。
22.在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 )。
选项: A. 双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26.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全面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文件是()。
3.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公约是.。
4.对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理论上下列几种观点()。
选项: A. 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侵害
选项: B. 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
选项: D. 受害人须已用尽当地救济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
8.进行国际谈判参加国际会议不需要出示全权证书的有.。
15.从国际法实践来看,国籍的概念可以适用于()。
20.关于国际法上的特别条约,下列啷一种说法正确.。
24.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在居留国一般不具有的权利是.。
选项: A. 按照条约用语在其上下文中的通常意义解释
27.使馆人员中,派遣国须征求接受国同意的包括()。
(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
(1)实际国籍原则是指在国际法上,判断一个人的国籍归属时,优先考虑其与某一国家之间真实、有效、持续的法律和事实联系。这种联系超越了形式上的国籍赋予,侧重于个人与国家之间实质性的社会、经济、家庭和其他生活联系的深度和广度。在诺特鲍姆案中,尽管诺特鲍姆在形式上获得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但国际法院在考虑他的实际国籍时,可能会关注到以下几点:
诺特鲍姆长期在危地马拉居住并发展事业,直到1943年之前,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地马拉。
危地马拉对他的国籍变更给予了承认,并在官方记录中将其登记为列支敦士登国民,这表明直至被捕前,他在危地马拉的法律地位是基于他与危地马拉的长期联系。
诺特鲍姆获取列支敦士登国籍的过程存在争议点,包括他是否满足列国国籍法规定的居住要求,以及是否真正放弃了德国国籍等,这些因素可能被国际法院视为其列支敦士登国籍效力的减损因素。
诺特鲍姆在取得列支敦士登国籍后不久即返回危地马拉,继续其商业活动,这显示了他对危地马拉的持续依赖和联系。
因此,国际法院可能认为,尽管诺特鲍姆形式上拥有列支敦士登国籍,但从实际联系的角度来看,危地马拉与诺特鲍姆的联系更为紧密,从而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他实际国籍的主张。
(2)关于危地马拉在二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包括逮捕、财产扣押和没收,是否符合国际法,这需要根据当时的国际法律框架来评估。如果危地马拉基于战争状态和国家安全考虑,认为诺特鲍姆作为敌国国民(基于其德国出生和前国籍)可能构成威胁,其采取的措施在理论上可能被看作是战争权的一部分,特别是在战争时期对敌国国民采取的限制和控制措施在国际法中有一定的容忍空间。
然而,国际法院在1955年判决中支持了危地马拉的抗辩,实际上是对危地马拉行为的合法性给予了某种程度的认可。法院强调了国籍作为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以及国籍在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时的核心作用。这意味着,危地马拉基于诺特鲍姆与德国的原始联系和潜在的国家安全考虑,采取的措施在特定背景下可能被视作符合国际法的紧急和必要措施。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结论高度依赖于具体事实和国际法的解释,且现代国际法对人权的保护和限制国家权力有了更加严格的规范,今天的评价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
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为什么?
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1. 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在于对伊朗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声明的解释。法院认为,伊朗声明的意图是仅将法院的管辖权限制在声明批准之后缔结的条约或协定的适用问题上。由于英伊石油公司特许权协定是在1933年,即伊朗声明批准之前签订的,因此,根据伊朗声明的明确意图和上下文理解,该特许权协定不在国际法院的管辖范围内。法院的解释基于对声明文本的自然合理解读,并考虑了伊朗当时的立法背景和意图,即伊朗正致力于废除先前的治外法权制度,故不可能有意将声明前的条约纳入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内。
2. 一国政府与外国公司签订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通常被视为国际经济合同,而非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条约。这种协定的法律性质主要受到国内法(如合同法、矿产资源法等)和国际私法的调整,同时也可能受到国际贸易法和投资法原则的影响。这类协定虽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因为涉及到外国投资者,但主要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而非国家间的法律义务。其主要受合同法原则调整,因为协定是基于双方的同意和契约自由原则签订的,同时也需符合所在国的自然资源开发政策、环境保护法规及国际投资保护标准。
3. 一国政府确实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外国公司签订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这属于国家主权权利的一部分,尤其是当此类行动是为了公共目的,如保护国家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或响应国内公众需求时。根据国际法,国家拥有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这包括了对自然资源开发政策进行调整的权力。然而,该国政府在单方废除这类协定时,需要遵循国内法程序正义和国际法的正当程序原则,确保行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可能需要对外国公司进行适当补偿,以防止构成非法征收或违反公平公正待遇原则。是否承担国际责任取决于废除行为是否符合国际法,包括是否给予足够的补偿、是否遵循了透明和非歧视原则,以及是否保障了投资者的合理期待等。如果废除行为违反了国际投资协议或国际习惯法,该国政府可能面临国际仲裁或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联合国安理会的 集体否决权 是指()一致反对。
3.在传统国际法理论汇中,一国对他国进口商品征收高关税,限制商品进口的行为,引起他国的()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7.安理会所表决的非程序事项,以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个理事国的()票决定。
8.()是国际组织的最高机关,由组织全体成员组成。
9.在国际法上第一次规定对犯有国际罪行的国家领导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是()。
10.世界上第一个具有普遍性的一般性国际组织是()。
11.将争端提交由一个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并由其查明事实、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的解决争端的方法称为()。
12.在联合国内,通过接纳新会员国、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是()的职权。
13.区域性国际组织在解决区域内国际争端时,采取执行行动之前,须经()批准。
15.联合国国际法院除对国家外交的诉讼案件有管辖权外,还有权对联合国大会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
16.下列哪个组织是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第一个专门机构()。
18.联合国安理会 五大国一致 原则是在()中确定的。
19.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弃战争的国际法律文件是()。
24.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全面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文件是()。
26.在国际组织中只有部分权利并承担部分义务的成员是()。
27.能够和愿意致力于某一组织的工作,被邀请或接纳参加该组织的工作,在实践中与该组织有密切联系,但不具备正式成员的资格,这样的成员叫做国际组织的()。
28.国际上规定废弃将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的第一个公约是()。
选项: D. 联合国秘书长和国际法院的法官由安理会选举
30.下列哪个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仅以国家为唯一的诉讼当事人()。
2.中英政府解决香港回归问题,采用了()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选项: A. 有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理事国都是不经选举永久担任的
选项: D. 联合国秘书长和国际法院的法官由安理会选举
4.《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该法庭对()有管辖权。
选项: B. 在联合国安理会中以秘书长的资格行使职权
选项: D. 对威胁和平与安全的事项提请安理会注意
11.关于《联合国宪章》,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B. 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最重要的一个国际条约
选项: B. 国际争端往往涉及国家的重大利益或重要权利
选项: D.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由当事国自愿选择适用
14.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际法原则宣言中的七项原则()。
20.国际组织的成员在国际组织中一般享有的权利是()。
选项: D. 争端当事国都只同斡旋方或调停方进行谈判
24.联合国安理会在解决国际争端时,有权对争端和情势()。
选项: B. 1945年2月,美苏英在雅尔塔会议上达成安理会五大国一致同意的协议
选项: D. 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正式成立
在1983年底和1984年初,美国派人在尼加拉瓜的布拉夫等港口布雷,并封锁了港口,范围包括尼加拉瓜的内水和领海。这种布雷活动严重威胁了尼加拉瓜的航行安全,并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其中包括第三国人员、船舶等损失
美国在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特别是布雷封锁港口的行为,不符合国际法。以下是几个关键点说明为何这种行为违反了国际法原则:
1.侵犯国家主权:尼加拉瓜作为主权国家,对其领土、内水和领海拥有完全的主权。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所有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美国在未获得尼加拉瓜同意的情况下,在其领海内布雷,显然侵犯了尼加拉瓜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2.违反国际人道法:布雷活动不仅针对军事目标,也对民用航行构成了严重威胁,导致无辜平民伤亡和财产损失,违反了国际人道法,特别是《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虽然该公约是在1997年通过的,但布雷行为本身违背了保护平民免受不必要的伤害这一国际公认的法律原则)。
3.违反海洋法: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主权,有权制定法律并确保其水域的安全。美国在尼加拉瓜领海布雷,破坏了航行自由和安全,违反了海洋法的相关规定。
4.未获得联合国授权:美国的行动未经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缺乏合法的国际使用武力的法律基础。在没有自卫或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一国在他国领土或领海采取军事行动被视为非法。
因此,美国在尼加拉瓜的布雷行动被普遍认为是违反了国际法,尼加拉瓜也因此将案件提交至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在1986年的裁决中认定美国的行为违法,并要求美国支付赔偿。这一裁决进一步确认了美国行动的非法性。
1915年5月7日,英国库纳特轮船公司的一艘没有武装的商船“露斯坦尼亚号”,在离爱尔兰海岸12海里的地方被德国潜水艇用鱼雷击沉。船上乘客遇难者约1200人,其中有128人是中立国美国人。
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
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引起的后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禁止攻击非武装商船:根据1930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的国际条约》,明确规定潜水艇在对商船的行动中必须遵守与水面军舰相同的国际法规则,即在攻击前必须警告并给予对方时间疏散乘客和船员,不得在未预先安置旅客、船员和船舶文书于安全地方以前击沉商船或使其不能航行。由于“露斯坦尼亚号”是一艘非武装商船,德国的攻击行为违反了这一战争法规则,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德国海上作战方式的强烈谴责。
2.不得伤害中立国国民:根据传统国际法中的中立法原则,中立国的人或货物在战争中应受到保护,不应遭受交战国的攻击。在这次事件中,有128名美国公民丧生,他们是中立国国民。德国的攻击行为侵犯了中立国权益,导致美国等国的外交抗议,并可能面临赔偿责任,同时加剧了德国与中立国特别是美国之间的紧张关系,对后续的国际关系和战争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
此外,这一事件在国际舆论上对德国极为不利,损害了其国际形象,加剧了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的孤立地位,促使美国等原本保持中立的国家逐渐转向对德国采取更强硬的立场,最终美国于1917年4月宣布参战,部分原因即是对德国潜艇战策略的反感。德国的这一行为因此被视为触发美国参战的关键因素之一。
2.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战犯是指在战争中违反国际法,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种族灭绝罪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个人。战争犯罪的性质属于国际犯罪,因为它违反了国际人道法和战争法,这些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平民、战争受难者(如战俘)和战斗人员的权利,限制战争手段和方法,确保战争行为的合法性与人道性。
2. 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确立了个人责任原则:打破了以往战争责任仅由国家承担的传统,确立了即使在执行国家命令时,个人也要为其战争罪行负责。
创立新罪名:首次将“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作为国际罪行进行审判,特别是“反人道罪”的确立,为后来的国际刑事法庭提供了法律基础。
确立了追溯既往原则:尽管一般法律原则反对追溯既往,但纽伦堡法庭认为,对于国际法上早已禁止的行为,可以追溯既往,即即使在犯罪行为发生时尚无明文法律禁止,行为人仍应承担责任。
国际法庭的先例:纽伦堡法庭的设立开创了国际法庭审判战争罪犯的先例,为国际刑事司法体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这些法律文件为法庭的设立、管辖权、审判程序以及罪行定义提供了法律基础。
194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纽伦堡原则的决议》,总结了纽伦堡审判的经验,确定了国际法中的七项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
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此而受惩罚。
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被告地位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犯有国际法认定的犯罪行为是违反国际法的犯罪,无论该行为是否违反国内法。
参与共同计划或阴谋实施上述任何犯罪行为的,均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
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意味着明确了在战争中哪些行为是被国际社会严格禁止的,包括但不限于谋杀、酷刑、无差别攻击平民、使用禁用武器等。这一概念的意义在于:
保护人类尊严:确保即使在战争状态下,基本人权和人道主义原则仍然得到尊重。
预防和威慑: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对潜在的战争犯罪者起到威慑作用,减少战争罪行的发生。
提供法律依据:为国际社会提供追责战争罪犯的法律框架,确保正义得到伸张。
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通过追究个人责任,加强国际法的权威,促进国际秩序的稳定与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