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案列具体指的是什么

  无效婚姻的案列具体指的是什么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世界各国的法律均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取决于各国法律中的具体规定。法律中常见的婚姻无效的原因主要有:欠缺当事人的结婚合意,违反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不具备结婚的法定方式,未达法定婚龄,重婚等。《民法典》中没有关于无效婚姻的条款,但有些规范性的文件中对此有专门的规定。例如:民政部颁行的《婚姻登记办法》第一千零五十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民法典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

  1、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无效婚姻本身并不成其为婚姻,它只是一种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的概念是在传统的,约定俗成的意义上使用的。

  2、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自此,中国民法典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修改后的民法典为了明确划清无效婚姻与合法婚姻的界限,在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在法律上就是不符合有关的规定,所以自己需要注意其中的细节,否则自己的权益维护就会失去积极的意义,但是婚姻的操作流程有关部门的政策已经给出明确的答复,因此有关的当事人操作上的失误导致无效婚姻,那么有关的责任需要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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