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原因有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民法典相关法律在保障结婚人群的权益不受到任何的侵犯,因此不符合相关法律的前提下结婚的婚姻是无效婚姻。

  1、重婚的:在什么情形下构成重婚?

  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重婚。根据《刑法》258条规定构成重婚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即1994年2月1日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哪些?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婚配。近亲即指有亲缘关系的人,更确切的说是指有不太远共同祖先的人,通常追溯三代。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关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具体有那些,法律并无细则区分,只有一些原则性规定。《母婴保健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该法38条对这三种疾病的范围作了限定:

  (1)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传染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按照《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民法典在保障所有结婚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否则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会出现婚姻无效的情况,一般重婚、近亲结婚、婚前患有特殊疾病、未到法定年龄等情况下结婚就是属于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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