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无效婚姻中的疾病包括哪些
《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要是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中有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那这样的情况下双方就不能办理登记手续。即使在申请结婚登记的时候隐瞒了这一情况,顺利的拿到了结婚证,也是会被认定为无效。那法律中规定的无效婚姻中的疾病包括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哪些属于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二、无效婚姻中的疾病包括哪些
我国《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麻风病是一种严重危害健康的恶性传染病,不但会传染给配偶,还会祸及后代,未治愈前禁止结婚。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 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愈前不能结婚。生殖器官发育异常,不能性生活,且无法矫治者不宜结婚。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概括起来,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爱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等。
那么男女实际申请办理结婚手续的时候,才能尽可能的避免。毕竟要是认定婚姻关系无效的话,此时对双方来讲都是不利的,自身的合法权益往往也不能得到保障。而那种隐瞒真实情况办理结婚的行为更是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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