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种类包括哪些?

  在当今快时代快节奏的生活中,男女之间的感情也走向速食时代,闪婚闪离的现象也十分普遍,婚内出轨的也不在少数,在法律上有一种婚姻叫无效婚姻,这种不同于正常结婚程序的夫妻,引起的纠纷也比较多,那么无效婚姻的种类包括哪些呢?

  一、无效婚姻的种类包括哪些

  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1、重婚

  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冲击计划生育政策,导致腐败,败坏党风,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重婚(即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是无效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男女近亲结婚,很容易把双方精神上和肉体上的弱点和缺点集中起来,遗传给下一代,有损于下一代的健康。

  3、未到法定婚龄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婚姻法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到国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二、无效婚姻的救济途径

  1.行政救济

  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其中,代领结婚证中可 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代领人,冒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冒领者,骗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骗一方。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

  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无效婚姻的种类包括重婚、近亲结婚等,即不符合法律法定程序或者双方不具备结婚条件的婚姻,无效婚姻违反了社会基本道德,也不符合社会舆论倾向,容易引发纠纷的潜在性好危险性也相当之大,所以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才可避免这些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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