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办理结婚证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予办理结婚证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二、结婚程序的流程是什么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三、办理结婚证需要携带哪些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1、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2、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

  3、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

  (四)二寸彩照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结婚登记处有宝利来快照服务。

  (五)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离婚证书。

  (六)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七)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公民若是想要与其他人组建家庭,首先需要确定一下对方是否已经结婚,再者需要了解一下双方是否属于亲属关系等相关事项。只有是以上的答案都是否定回答的,再带着相关材料,到民政局提出结婚的登记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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