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婚姻的特点是有哪些?

  以前封建时期,一般很多家庭到自己的女儿快要到年龄的时候,就会给他物色对象,物色好之后也不问当事人的意愿,就和男方谈好价钱,一个女儿大概要多少钱才可以把自己的女儿许配给他,价钱谈好了就开始筹办婚礼。这样的行为就是典型的买卖婚姻。买卖婚姻在现代是违法的。那么买卖婚姻的特点是什么?

  一、买卖婚姻的特点

  1、最大特点:索取大量财物的目的

  2、违反当事人的意愿

  3、形式多样,常见的有高价彩礼、拐卖妇女

  4、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

  二、买卖婚姻概念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 换亲、转亲、童养媳等都是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现。买卖婚姻是数千年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婚姻的毒瘤。

  1、买卖婚姻处理方法

  对买卖婚姻的处理应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

  (2)对因买卖婚姻获得的财产,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原则上依法收缴国库。

  (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

  买卖婚姻被宣告无效后,男女属同居关系。

  法律规定,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总是的解释(一)》第15条解释,被撤销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女方向男方索要彩礼,用人民币来衡量婚姻,也叫买卖婚姻。

  2、买卖婚姻封建毒瘤

  为了彻底割去它,我国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就从立法上宣布了买卖婚姻的死刑。我们再也不允许昔日的买卖或变相买卖的婚姻行为继续坑害人民,在我国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继续破坏我国崭新的、健康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

  3、买卖婚姻起源

  提起买卖婚姻,还得从它的老祖宗谈起。

  在我国远古时代,就有所谓“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要找对象,但不知从谁家去找,这就需要求签问卜)抓住这个“买”字来看,原来在周朝以前,就有了通过“购买”的方式,作为取得“妾”(妻)的办法了。同时在不少古籍文献中,也常常出现“俪皮为礼”的说法(就是用两块鹿皮当作聘礼)这就证明,当时人们聘娶妻室必须用俪皮作为婚姻成立的手段。以后,在《淮南子》中也有这么一句话:“由是嫁娶取俪之俗。”从此流行了用俪皮作为聘礼的习俗。那么为什么一定要用“俪皮”作为聘礼(金)呢?那是因为当时还处于奴隶社会,生产力极低,还谈不上有什么农业,人们的生产主要是以狩猎为生,鹿皮在当时已经是所谓高档物资了。

  传至周代,由于社会的发展,生产上已经从狩猎发展到以农为主了。因此出现了货币,于是由“俪皮为礼”进而转为“纳币成婚。”《礼记·曲礼》中说:“非受币不交不亲(不以货币为聘金,就不能完成婚姻》。”这种“纳币”也叫“纳徵”。《礼记、昏义疏》说:“纳徵,纳聘财也……”可见,此时作为“纳币”的货币与今天的含义不同,它只是一种特定货物,主要是用一些称为“缁帛”的丝织品。

  随着封建社会的出现,财富的不断丰富和增多,人们对婚姻的“买价”和“卖价”也随之提高了。在汉朝时,据说就有这样的事,有的女家为了贪财,竟将自己的女儿“一女许数家”(《潜夫论·断讼篇》)。到了晋代,不仅是女家为贪财而数许,就是男家,为争婚而主动加码的事也常有发生。这就难怪当时有一个叫葛洪的人,幽默地用“买物于市”作比,讽刺这种不合理的买卖婚姻。魏晋之后,这种封建买卖婚姻不但未能革除,而且随着在婚姻上讲究门第之风的刮起,买卖的价格提高了,那些高官贵族,为了互攀高门,嫁女要高价,娶媳出高价,这种“涨风”就日益严重。据史载,南齐一个叫王源的人,嫁女于富阳高门满氏,竟受聘财五万,因而被人上书弹劾。正因为这种买卖婚姻的世风日下,故而在《二十二史札记·财婚》中也指出:“凡婚,无不以财币为事,争多竞少,恬不为怪也”(怪,即“耻”)。统治阶级为了装点门面,在以后的各代律令中,也表面上订了一些禁止买卖婚姻的条款。但官家贵族不仅不身体力行,反而热中买卖婚姻,加上封建统治阶级内部官官相护,上下勾结,见利忘义等弊病,买卖婚姻之歪风并未稍减。尽管各地买卖方式办法不一。但是以买卖成婚之俗,则到处一样。

  在国民党统治时期,更是把男女婚姻当作一种特殊的买卖,在婚姻问题上讨价还价,进行一种金钱和美色、财产和权势的交易。有权有财的人固然可以通过买卖成婚,无产者也要为此动尽脑筋勉强背债完婚,少数实在无法可想的,也只得光棍终身。

  买卖婚姻的特点是完全的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愿,还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以财务为目的的,可以说像是交易一个物品,只是不同的是,这个是个人,而交易物品只是个物品。这严重了违法法律规定,将人当东西卖,完全侵犯了人权,应该严厉的打击这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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